《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發布時間:2020-12-18 18:17: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停車泊位供給、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積分排序、輪候等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配置,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配置。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發展改革、科技、經信、民政、人力社保、生態環境、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人才工作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小客車指標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的資格審核、信訪等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履職行為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統籌負責通過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指標配置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各區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在本轄區政府對外辦公大廳設置小客車指標對外辦公窗口,為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提供指標申請、信息修改、公證書和其他相關材料上傳、指標確認通知書打印及政策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車指標。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配置指標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申請配置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申請資格經審核通過后,參加指標配置;
(三)獲得配置指標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七條 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條件和數量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冊企業當年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量上限不得超過12個。在上限范圍內,可以全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數量不得超過6個;
(二)注冊地在本市的制造業企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200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量上限不得超過12個。在上限范圍內,可以全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數量不得超過6個。
(三)注冊地在本市的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年度可以申請1個普通小客車指標和1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第八條 符合以下規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辦理1個配置指標的申請登記: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構成,申請人總數不得少于2人;
(二)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
(三)其他家庭申請人限于家庭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中“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的規定;
(四)所有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五)離婚時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個人,離婚十年以內不得作為家庭申請人,2021年1月1日前已離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參與指標配置并作為指標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獲得指標后的十年以內不得再次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過程中,家庭申請人不能同時再以其他形式申請配置指標。所有家庭申請人須聲明申請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并承諾遵守前述規定。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1個配置指標的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申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向本市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斷月(如有斷月,補繳后有效)。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申請人從申請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五年,每年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于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斷年,補繳無效)。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單位、家庭和個人申請信息在填報后發生變化的,應當于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期內在指定網站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申請信息,并會同各審核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信息進行核查。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和本市家庭申請人的親屬關系;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人員、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車輛信息以及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經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信息;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繳納信息;稅務部門負責審核企業、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納稅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
各相關審核部門負責與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審核、復核、指標等數據對接;做好本部門小客車指標相關系統運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標申請。
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于3月9日歸集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于4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4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于5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于10月9日歸集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于11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11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于12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申請家庭所填報的所有家庭申請人信息均審核通過的,視為該家庭通過家庭申請人個人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提出復核申請但復核不通過的,不可再次提出復核申請,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
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對審核部門做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放棄復核,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 配置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四條 個人搖號根據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計算階梯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經累計的階梯數不變,即:累計參加搖號6次(含)以內未中簽的,階梯數為1;每多參加搖號6次,增加1個階梯數,以此類推。具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C5)的申請人,額外增加1個階梯數。2021年1月1日起,在以前的階梯數基礎上,每多參加搖號2次,增加1個階梯數,以此類推。
第十五條 家庭搖號根據每個家庭申請人的積分計算家庭總積分。
家庭申請人積分由基礎積分和階梯(輪候)積分組成。其中,家庭主申請人的基礎積分為2分,其他家庭申請人的基礎積分為每人1分。家庭申請人已參加普通小客車指標搖號的,按其累積的階梯數每1階梯加1分;正在輪候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按其最近一次開始輪候的時間距離家庭搖號申請年上一年12月31日,每滿一年加1分,以往參加搖號獲得的階梯數合并加分;以往沒有參加搖號或輪候的,不加分。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滿一年,所有家庭申請人積分各增加1分。
家庭申請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積分按以下公式計算:總積分=[(主申請人積分+配偶積分)×2+其他成員積分之和]×家庭代際數。
家庭申請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積分按以下公式計算:總積分=(主申請人積分+其他成員積分之和)×家庭代際數。
家庭代際數是指家庭申請人中包含有幾代人,最多為3代。
第十六條 家庭申請人與個人申請人同池搖號。家庭總積分分數和個人階梯數即為該家庭或個人的申請編碼出現在搖號池中的次數,申請編碼出現的次數越多,中簽率越高,但只能中簽一次。
第十七條 扣除向單位配置的指標和營運小客車指標,2021年度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數量的60%優先向家庭配置,2022年度該比例調整為70%,2022年度及以后該比例調整為80%,其余向個人配置。按上述比例向家庭配置后指標有剩余的,一并向申請輪候的個人配置。
家庭申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按家庭總積分由高到低排序配置,總積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請人中最早在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注冊時間的先后排序配置。單位、個人申請新能源配置指標的,按照申請時間先后順序進行輪候。
第十八條 指標管理機構組織指標配置時,公證機構依法現場予以公證,配置結果在指定網站公布。現場配置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布。
第十九條 家庭搖號中簽或者積分排序入圍的,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對家庭申請人的親屬關系進行核查。核查通過的,發放指標確認通知書。
對部分家庭申請人親屬關系、婚姻狀況不能通過數據交換進行核查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指定網站通知家庭申請人。家庭主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對經公證機構依法審查仍不能查明親屬關系的,可自愿申請辦理聲明公證;但涉及家庭成員婚姻狀況需要補充提交證明材料的,相關家庭申請人應當按照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門指定的辦公窗口進行現場核查。
公證書可自通知家庭主申請人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指定網站上傳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交。指標管理機構核驗公證書后,發放指標確認通知書。逾期未提交公證書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配置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自行下載打印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申請有效期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次年須再次提交配置指標申請。在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請并通過審核的,單位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時間不變;未在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請或未通過審核的,輪候時間不予保留。
家庭申請通過審核后,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申請有效期滿后,將對家庭申請資格再次審核。申請有效期內,如因出生或死亡導致家庭申請人人數增減但家庭主申請人未發生變化的,應當變更申請;發生其他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變更申請和重新申請均隨下一次指標配置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家庭總積分重新計算。
個人申請通過審核后,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申請有效期滿后,將對個人申請資格再次審核。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申請隨下一次指標配置進行審核。在申請有效期內重新申請并通過審核的,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時間不變;未在申請有效期內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通過審核的,輪候時間不予保留。
單位、家庭和個人主動取消配置指標申請的,其有效編碼從指標配置數據中刪除。家庭配置指標申請取消后,家庭申請人的原個人搖號的累計次數保留,原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次序不予保留。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
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
稅務部門受理車輛購置稅申報時,應當先行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二手車發票驗證、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后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新購置小客車的,可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但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輛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在保留一輛的基礎上,其余車輛可以向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變更或轉移登記,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其中,配偶作為受讓方的,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子女、父母作為受讓方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細則第九條“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的條件;
(二)與車輛登記所有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存續滿一年。
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由車輛登記所有人或受讓方通過指定網站提出車輛變更或轉移登記申請,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受讓方均通過意愿確認后視為成功提交申請。相關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職責分工核查雙方的身份信息、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名下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等信息。提交申請、相關部門審核的時間、流程和規則參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親屬關系、婚姻狀況不能通過數據交換進行核查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指定網站通知申請人。相關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對經公證機構依法審查仍不能查明親屬關系的,可自愿申請辦理聲明公證;但涉及婚姻狀況需補充提交證明材料的,相關申請人應當按照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門指定的辦公窗口進行現場核查。公證書可自通知相關申請人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指定網站上傳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交。逾期未提交公證書的,視為放棄申請。
通過審核的,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受讓方持核查結果等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變更或轉移登記。辦理完成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得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三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可以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之后根據需要隨時提交更新指標申請,不再設置12個月的申請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未在12個月時限內申請并獲得更新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站發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規定,因車輛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的小客車,不予受理更新指標申請。
第二十五條 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死亡或者單位注銷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作廢,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獲得更新指標后,應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時,名下有應當報廢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名下處于正常登記狀態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后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遵守下述規定并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者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在使用指標購置的車輛或者已找回的車輛中,僅能保留一輛小客車。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者報廢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
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前款相關信息錄入到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二十九條 持普通小客車指標購置的新能源小客車在出售、報廢后,可以申請普通小客車更新指標。
第五章 監督和失信責任
第三十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確保所填報申請信息真實、準確,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于單位、家庭和個人錯誤填報申請信息導致的審核不通過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對于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申請小客車指標或辦理指標相關公證的、冒用他人名義騙取小客車指標、虛構車輛報廢事實騙取小客車更新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公布其非法取得的指標作廢,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家庭申請人中有過錯的申請人、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對于嚴重違反向行政機關承諾的,由市經信局負責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偽造、涂改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等涉嫌偽造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驅動小客車;
(三)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等的小客車;
(四)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因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夫妻間辦理車輛變更登記、離婚析產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時,婚姻關系存續期滿一年且受讓方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申請變更或轉移登記時,參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執行。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或其他涉及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情形,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繼承發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一款。涉及因婚姻發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二款。
取得個人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個人死亡的,或者取得單位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單位注銷的,其尚未使用的指標確認通知書無效。取得家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家庭主申請人死亡的,其尚未使用的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不含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可由其他家庭申請人共同指定一名家庭申請人使用。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后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二手車流通過程中涉及小客車指標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京交發〔2017〕3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