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牌貨車大多數情況下是十年強制報廢的:
不一樣類型有不一樣的標準。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涵蓋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用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一年定期檢驗2次,超越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一年定期檢驗4次;
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能超出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一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一年定期檢驗2次,超越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一年定期檢驗4次;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能超出4年:延長使用這個時間段每一年定期檢驗4次;
上面說的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滿足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方面的硬性條件(GB7258-2023)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公告機動車全部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可以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全部按營運車輛的相關規定年限(8年)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