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車如何辦理報廢銷戶1、被車主自行拆賣、轉賣滅失的車輛,經聯系核實車主由車主申請并出具《機動車報廢、滅失證明》后,由車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業務;
2、被其他執法部門依法扣留后予以報廢的車輛,經聯系核實車主,該車被執法部門查扣后已被報廢的,由該執法部門出具文件或證明,由車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業務;
3、對按規定批量報廢回收、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涉案車輛,交警部門要依法扣留涉案車輛,經法定程序批量報廢回收后,由車輛回收企業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警部門將相關證明材料轉遞給車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業務。
4、有相關證據證實已滅失的其他車輛,經調查核實,車輛單位或車主本人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該車輛處于滅失狀態的由車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業務。
(1)由自然災害造成的,應由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機動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
(2)由失火造成的,應由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出具證明;
(3)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應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交管部門出具證明;
5、機動車所有人向車管所申請注銷登記,添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并提交滅失證明,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因滅失無法交回的,車管所應公告作廢)。